同一标志、图案、产品外观或界面,可能同时涉及商标、外观设计及著作权。各制度的保护对象、成立条件和侵权判断不同,不能仅凭一种登记,就推定已经取得其他权利。
标志与角色:商标和著作权
商标保护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著作权则保护具有原创性的具体表达。具有创作性的标志、角色或包装图案,可能同时受到两种制度保护。但普通文字、常见字体、简单图形等,未必具有足够的原创性。
在涉及“Mr. Gulaman”的案件中,菲律宾最高法院结合著作权登记、转让文件及包装使用、销售等证据,判断标志的来源、权属及先前使用,并处理后申请商标的撤销问题。该案不意味着取得著作权登记就自动取得商标权。商业标志的保护仍应重视商标检索和注册。
外观设计与应用艺术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将符合条件的原创装饰设计及模型列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不以其是否能够登记为外观设计为限。应用艺术涉及用于实用物品的艺术创作,可以采用手工或工业方式生产。但作品仍须满足原创表达等条件。
菲律宾与日本对应用艺术的法律框架及判断方式不同,不能将一国结论直接套用于另一国。日本也并非一概不保护实用品上的艺术表达,应结合具体作品和司法判断分析。
没有外观设计登记时的著作权
未申请外观设计、在申请前已公开、仅产品局部装饰需要保护,或外观设计期限届满等情况下,著作权仍可能具有意义。著作权不要求外观设计意义上的客观新颖性,但必须有原创表达,并在侵权判断中证明复制等要件。
家具雕饰、文具图案、灯具及餐具的艺术装饰、包装图形、GUI 和图标等,均可根据具体创作内容评估。这不等于在外观设计制度中自动取得“局部设计”权利。
功能性特征的界限
基本产品形状、握持或连接结构、强度及操作所必需的技术特征,不能仅通过著作权实现技术功能垄断。设计中有多少可识别的原创艺术表达,是重要问题。
在 Ching v. Salinas 案中,最高法院对汽车板簧衬套及轴承缓冲件的功能性与可保护性作出分析,登记证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保护的原创装饰特征。
在 Olaño v. Lim Eng Co 案中,图纸的著作权与图纸所示实物的功能性结构被加以区分。针对舱门及铰链、门框和锁具等技术构造,不能仅凭图纸登记就推定制造实物构成侵权;是否复制了受保护的图纸表达仍须证明。
参考:Ching v. Salinas;Olaño v. Lim Eng Co。
建立多层保护
外观设计登记与著作权应互为补充。有效外观设计登记的侵权判断,并不以证明对方抄袭为当然前提;著作权通常需要证明复制受保护的表达。因此,产品公开前的外观设计申请,与创作过程留存、著作权登记及交存,可以协同安排。
TATON LAW FIRM 可协助评估商标、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重叠关系,选择保护方式,并准备申请、登记、权属及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