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创作时自动产生保护
菲律宾参加《伯尔尼公约》。符合保护条件的原创作品,原则上自创作时即受到著作权保护,不以登记、交存或其他手续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登记与权利是否存在,是两个不同问题。
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技术功能或商业概念。与专利、商标等制度相比,其权利产生方式及侵权判断不同。独立创作通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发生争议时,接触作品的可能性及实质性相似等因素可能成为重点。
哪些作品可以保护
- 文学作品、书籍、文章及网站内容。
- 计算机软件、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原创表达。
- 摄影、美术、音乐、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
- 建筑作品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原创作品。
IPOPHL 自愿登记与交存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提供自愿著作权登记及交存程序。登记资料可以帮助记录作品、创作者、权利人和相关时间,并在权利管理或争议中作为证据之一;登记证书并不当然证明作品具备受保护条件,也不免除侵权或权属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IPOPHL 公布的2025年数据为6,736件著作权交存,其中软件、游戏和应用程序为664件,约占9.9%。这反映了数字作品登记管理的实际需求。
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通常为作者终身及其去世后50年。共同作品、匿名作品、摄影、视听作品及应用艺术等类别可能适用不同计算规则或期限,须按作品类型和具体情况核对。
商业上的作用
登记及交存可辅助作品归档、权属管理、许可谈判、资产评估及并购尽职调查。企业还应保存创作过程、版本记录、委托创作及职务作品文件,明确与员工、外包开发者和其他创作者之间的权利安排。
TATON LAW FIRM 可协助著作权保护评估、菲律宾登记与交存、权属文件及许可安排,并支持与其他知识产权的组合保护。